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77号
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55号和静公寓1-1-1406。
法定代表人:李新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民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王徐村**。
法定代表人:周晓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民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