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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6153号
原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亚。
委托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16435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5467534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为219057元,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4714052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534425元,以上合计5467534元,此后仍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定理,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原告施工总承包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工程内部承包人。上述工程于2015年施工完成后,经原、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166357元。原、被告于同日签订一份结算还款协议,内容为:甲方(指原告)承建的由乙方(指被告)实行内部承包经营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工程现已完工,经过结算,甲方为乙方垫付工资、案件受理费、违约金等共计4166357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于2015年12月1日前还款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7月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2.乙方按12%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还款,则应承担双倍支付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4.本结算还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被告在乙方一栏签字、捺印,甲方一栏加盖原告印章。原告自认2010年8月30日的10万元借款中原告预先扣除2000元利息。原告陈述,结算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文未支付原告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6435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合计4393162.12元(已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此后以416435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23元,由原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520元,被告****承担71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王静婷
人民陪审员金华蓉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