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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亚。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6435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7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磐安县九和乡宿坑村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执行人。截至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416435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71703元、执行费70188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法院已有多件被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11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青海
审判员胡航晓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