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住所:东阳市武宁街道工人路**。

原告***诉被告东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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