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温民二初字第2737号

原告:温岭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物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温岭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起诉称:被告因温岭市锦屏公园项目建设所需向原告购买水泥。2006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000元,由被告的温岭项目部出具凭单一份予以确认。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07年8月2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450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货款4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浙江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岭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