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绘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0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绘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48号8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绘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