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民终4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华,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现年45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廖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