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702执191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委吴庄村民组。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委吴庄村民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702执19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