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勾荣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王大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王大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王大群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