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21民初1638号
原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常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撤诉,代领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庆振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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