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0621民初1176号
原告:鹤壁市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志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4179.8元,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聚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2元,减半收取5421元,由原告鹤壁市聚源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素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