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
法定代表人:牛桃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豫FC28**号车辆由***自行处置,并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豫FC28**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