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中凯国际对面。
法定代表人:牛桃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林,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
被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银忠
人民陪审员 冯俊俊
人民陪审员 秦 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