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民初436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和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立春,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334号。
法定代表人:牛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林,男,该公司生产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豫061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豫06民终99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9月10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理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