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长喜,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牛桃成。
被执行人:鹤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侯瑞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长喜、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长喜、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人民医院未履行(2017)豫0611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长喜、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人民医院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