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839号 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扒厂村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高铁广场南路客运站西侧服务大楼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23元,减半收取15961元,由原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