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150号
原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第三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高铁广场南路客运站西侧服务大楼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