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75号
申请人:闫幸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
被申请人:洛阳康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闫幸强诉被告***、洛阳康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10万元的财产予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闫幸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康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幸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