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14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嘉园4-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56532D。
法定代表人:戴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南,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实习),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715XF。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俊廷,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石昌,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俊廷、石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箫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