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6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8482。
法定代表人胡志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于2016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大额存款、也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6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2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明无异
执行员 叶 剑
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伟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