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6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8482。
法定代表人胡志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并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纯海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