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算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碟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飞碟公司清算组于2020年5月8日以飞碟公司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飞碟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飞碟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瑞专审(2019)0499号《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9年7月31日,飞碟公司资产合计372626.39元,负债合计441913.9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9287.52元。该报告还载明,飞碟公司自2014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且无经营收入产生,并已亏损严重导致无法持续经营。
本院认为:飞碟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其向本院申请宣告飞碟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终结飞碟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宣告飞碟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二、宣告浙江飞碟交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希军
书记员王诗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