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昆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洛阳昆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水电二处、河南警察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2385号 原告:洛阳昆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水电二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路安乐段。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警察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昆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水电二处(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水电二处)与被告河南警察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昆仑公司水电二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893499.72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909024.28元,暂共计180252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原告垫资承建被告电气设备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要求包工包料进行施工。2005年9月15日工程竣工,9月30日双方经供电局配合验收,达到合格工程,原告于2005年10月29日将工程决算书送交被告,按双方约定,保质期为一年,被告应于2006年9月15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被告接收工程后,原告每年都去找被告协调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拖欠不付至今。原告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特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7月3日《工程承包合同书》的双方当事人是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建设单位)和昆仑公司水电二处(承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河南警察学院与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是两个主体,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尚未登记注销,昆仑公司水电二处起诉河南警察学院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昆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水电二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