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3民初3165号
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县城西关。
法定代表人:韦金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公有,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现龙,男,汉族,1963年3月5日生。系镇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彬,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系镇政府综治办副主任。
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新安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圈子
人民陪审员  吕单利
人民陪审员  高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