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939号之二
原告: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美茵街建业左岸国际****。
法定代表人:赵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沁阳市自治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沁阳市自治街iv>
法定代表人:庞曙光,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席小玲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郭弯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东芳
书记员张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