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美茵街建业左岸国际B座18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自治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自治街。
法定代表人:白奎,该居委会主任。
关于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工程款6914353.74元及利息、损失511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13425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依法申请延期查封被执行人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鸿成华府1#、3#、4#在建工程”,协商未果后,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属于在建工程,暂未能进行处置;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罚款50000元;
六、本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来到被执行人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地所进行现场调查,其大门紧闭,工程已停工,且法定代表人也不接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未找到被执行人沁阳市鸿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未能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的财产因属于在建工程暂未能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聂卓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