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马鹏。
被执行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李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郑俊强。
被执行人: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王城大道以西、英才路以南、美茵街西侧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51幢1单元1801、1807。
法定代表人:赵宗涛。
被执行人: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兴隆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涛。
被执行人:李晓亮,男性,197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赵宗涛,男性,1980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志涛,男性,1974年03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杨孟学,男性,1960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郑俊强,男性,1983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杨文亮,男性,1988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李晓亮、赵宗涛、李志涛、杨孟学、郑俊强、杨文亮为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豫0305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李晓亮、赵宗涛、李志涛、杨孟学、郑俊强、杨文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赵宗涛、郑俊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为被执行人办理退款手续;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因未实际扣押,申请人不要求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2021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文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滨河路4号1幢204、205、105号房产、李志涛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以西、英才路以南、美茵街两侧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51幢2225及名下二十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李晓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49号6幢2-2502、李晓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以西、英才路以南,美茵街两侧建业美茵湖高尔夫家园五期51幢1815、1807、1812、1808、1811、1809、1801、1803、1810号房产,因双方正在协商中,故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2021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3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88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474931.15元,尚余7325068.8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