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马市新区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38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新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马市千符路义马春天幼儿园西侧约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1281091411648C。
法定代表人:张松群,该居委会主任。
第三人: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王城大道以西、英才路以南,美茵街西侧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51幢1单元1801、18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3500643。
法定代表人:赵宗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义马市新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淑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