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王城大道以西英才路以南高尔夫花园51幢一单元1801、1807。
法定代表人:赵宗涛。
被执行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宜路锦绣园。
法定代表人:姚卫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215020.7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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