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财保101号
申请人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到期债权29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9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到期债权29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如要求清偿,款项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