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初134号
原告(案外人):***,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伟,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康,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人民路1159号太极中央瀚邸商务公寓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毋保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苑海峰
审 判 员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翟保健
书 记 员 许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