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再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朝阳路西侧万基商务中心六层A户。
法定代表人:张福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13号(民主街道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13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庆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多氟多办公区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多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河,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心监理公司)、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安居物业管理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庆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25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豫民申14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全心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福尚,再审申请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赫赫,被申请人安居物业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庆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聚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多明、冯晓河到庭参加诉讼。
全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经济损失的成因,一、二审都认定本案许庆红的经济损失是因为方木堵塞下水道所致,其直接责任是由不端行为人之所为和安居物业疏通管道不彻底,造成许庆红家卫生间数次反复被淹所致。二、全心公司不存在侵权及过错责任。1.全心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其职能范围国家有明文规定,工程监理不包括对生产建筑物体施工人员道德品行的管理,也不包括对建筑物体使用和物体完善的管理。2.不存在“质量控制”问题。本案中,全心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完全做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一审法院质证时,对全心公司的现场签证予以采信。本工程在中站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五方共同现场验收交付使用的,监理并非是建筑物体生产、使用的责任者。关于类似下水道堵塞事故的责任划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从2014年10月交工至2018年10月,已超过二年保修期,二审法院判决全心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堵塞物(方木)发现于下水主管道内是**公司所致”缺乏证据证明,只是用了“高度盖然性”推定涉案堵塞物是**公司遗留难以使人信服。1.经现场查看该涉案楼房屋顶防护门常年开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通过楼道步梯直达楼顶到达涉案下水道顶部位置,虽说有一定难度和危险,但并不是不可能完成,在一审时**公司和一审法官曾三次到现场,每次都能到达。2.经现场查看该涉案楼房屋顶的蓝色瓦片有明显踩踏损坏痕迹,基本可以确定是人为对涉案管道进行了破坏。3.该涉案工程2014年10月7日竣工验收,经五方共同现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且该涉案工程室内排水系统于2014年7月19日在监理公司监理下经通球、灌水试验合格。所以该工程排水系统畅通,工程施工质量合格。4.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案发现漏水是在2018年8月份,时至该工程竣工之日已四年之久,早已超过了二年的保修期。该案所造成的损失不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而管理人又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则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承担责任。二、本案裁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是“根据法律推定”而不是“法官推定”,故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安居物业管理处辩称,原二审判决正确。堵塞物为长度70厘米的方木,该物体为建筑材料,非一般民用材料,可以排除其他邻居的房屋交付后投入的可能,故推定工程施工遗留符合常理,从楼顶投入方木的可能性较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职责,造成堵塞物遗留在涉案管道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庆红述称,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聚区管委会述称,应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依据**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排水管道通球、灌水试验记录、涉案工程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在验收时该排水管道并未出现堵塞现象。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工程系2014年建筑完工,2016年陆续交付使用,2018年发现严重堵塞的现象,且涉案堵塞方木长约70厘米,宽度接近排水管道内壁直径,从该排水管道的使用时间、堵塞情况以及堵塞物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亦可以排除堵塞方木系建筑施工遗留的可能性。而安居物业管理处作为和美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具有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巡视、维护以及维修等职责,故在安居物业管理处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许庆红并未向安居物业管理处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亦未向原告许庆红行使释明权,征求其是否变更、追加被告,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追加安居物业管理处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程序不当。
综上所述,全心公司、**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25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波
审 判 员 王胜利
审 判 员 米新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杰
书 记 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