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13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多氟多办公区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河,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多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车站街13号(民主街道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全心工程监理管理有限公司(原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商务中心六层A户。
法定代表人:刘喜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尚,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安居物业管理处)因与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河南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心监理公司)、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各被上诉人赔偿疏通管道费用550元、评估费2000元、经济损失76443元、(2018年11月8日-2020年2月28日)住房租赁费6400元,合计8539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自2018年8月20日起连续多次出现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涉案房产内多次污水、屎尿横流、深及脚腕,房内空气异味难以忍受,成了不宜人居的房产。经修理,查出堵塞下水的原因是因为下水管道内存在一方木(长约70余公分,宽约10公分)。堵塞是四被上诉人不负责任,不注重建筑质量所导致的。经焦作市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上诉人房产的经济损失76443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一审判决推断下水道内方木的生成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一审强调前述推断,是为了推脱集聚区管委会、荣晟建筑公司、全心监理公司的责任。忽视了在原一审期间,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发现的事实:一是堵塞物是建设工程用方木,不是一般木头;二是下水管的排气孔上方未按规定安装伞形防护帽,而伞形透气帽的安装就是为了避免鸟儿或者大风天气有异物进入下水管;三是原审判决确定了下水管排气孔的位置不属于人随意可以到达的地方,继而可以推定为人为故意塞入。综上所述,可推断只能是施工人员为了报复,故意为了让工程验收不合格,进行返工。全心监理公司并没有严格的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留下下水管道堵塞的隐患导致多次齿现下水管道堵塞的行为发生。第四,本案在一系列诉讼中,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根本就没有到位,而上诉人作为一个失地农民,因装修房屋、为儿子举办婚礼,已家徒四壁,再无力及时进行涉案房产重装修,造成涉案房产至今保留原样,绝对无人居住。原审判决赔偿款22932.9元缺乏依据。
安居物业管理处辩称,对于***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堵塞物的侵权时间无法确定,故上诉人***要求我们承担全部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我方的上诉意见中已经说明涉案物不能排除由侵权责任人直接投入的可能,现无法查明侵权责任人,应予查明实际侵权责任人后,由最终的侵权责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集聚区委员会辩称,同一审意见,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荣晟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对荣晟公司的上诉请求。
全心监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对全心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
安居物业管理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堵塞物进入时间,一审法院推定堵塞物进入时间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与其楼上六户共同使用涉案下水管道,三楼住户于2016年3月入住,四楼住户于2018年3月入住,五楼以上其他住户均为下水管道发生堵塞后入住。换言之,被上诉人***入住前,仅有3楼住户使用了两年,且涉案方木不能完全堵塞下水管道,故一审法院忽视了该水管道发生堵塞前为非全体住户“正常使用的条件”的前提条件,在没有鉴定或者模拟试验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推定方木在被堵塞前三四个月进入,明显与常识不符。并以此推定堵塞物非施工遗留、非建设方接收后进入明显存在错误。其次,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排气口位置不属于人随意就可到达的地方,在不能查明涉案堵塞物进入时间的情况下,直接排除涉案堵塞物系施工遗留存在片面。再次,即使涉案堵塞物系侵权人投入,也没有证明能够证明侵权人投入的时间系上诉人对涉案小区进行管理之后。二、上诉人已经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3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物业管理费用,且该小区为开放式管理。即使堵塞物系人为投入,侵权人必须经过顶层消防疏散平台才能到达。锁闭楼顶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故上诉人在无权锁闭消防平台通道门时,不可能杜绝他人登录平台并实施侵权行为。若以此认定上诉人存在管理瑕疵,明显强人所难,且明显有失公正。其次,按照被上诉人集聚区管委会庭审答辩,出售六层阁楼承诺消防疏散平台的使用权归阁楼用户,且是交楼用户。因此,即使上诉人存在管理瑕疵,也应当依据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减轻上诉人责任。再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为业主缴纳了相应的物业费,并依法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但涉案小区系政府安置工程,业主既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故即使判决上诉人的相应责任也应当予以减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他们几方都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集聚区管委会辩称,我们属于发包方,2014年交工,事故是2018年发生,与我方无关,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交工时做过测验是合格的。
荣晟建筑公司、全心监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赔偿***疏通管道费用550元、评估费2000元、经济损失76443元、住房租赁费(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2月28日)6400元,合计85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房屋所属焦作市中站区和美小区系集聚区管委会项目、荣晟建筑公司建设、全心监理公司监理、安居物业管理处受政府指派管理的开放式拆迁安置小区,业主与安居物业管理处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不交纳物业费。涉案房屋于2014年10月7日竣工,***于2015年12月1日购买并接收了涉案房屋作为儿子的婚房。2018年8月20日,***在布置婚房时,发现污水粪便从***家的卫生间坐便、地漏等处溢出,***自己叫人疏通下了水管5道,此后类似情况在同年9月、11月连续出现2次。***和安居物业管理处在对下水主管道开挖检修时,发现在下水主管道内底部有一根长约70厘米左右的方木造成下水管堵塞。***因其损失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的家具、装修因水渍侵蚀、损毁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2月16日,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是***的经济损失为76443元,其中墙面壁纸等7项、价值71443元为含拆除、重装费用。诉讼中,***认可损失部分未实施拆除和重装,法院向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函询问,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称“评估结论是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家具、装修因水渍、损毁的经济损失”“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不成立时评估结果不成立”“继续使用情况是另一种评估前提,本报告不适用继续使用情况”。本案在原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和荣晟建筑公司、安居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到下水管排气口处现场勘验,相关人员经过楼道门进入楼房平台,通过向上爬梯、翻过深沟、沿房顶斜坡到达楼房边缘排气口位置,发现排水管顶端无盖子,排水管内壁直径9.3厘米左右,上述堵塞物方木可以从楼顶排水管顶端放入。排气口位置具有危险性但普通成年人可以不借助任何工具直接到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下水管被长条木头堵塞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判定堵塞物进入下水管的时间和进入方式是确定责任人的前提。一、关于堵塞物进入下水管的时间。原一审审理期间,荣晟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排水管道通球、灌水试验记录、涉案工程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在验收时该排下水管并未出现堵塞现象,但不能以此6排除涉案工程自通球、灌水试验至移交给聚集区管委会期间堵塞物进入该排水管道的可能性。依据***的起诉意见,***房屋发生下水管堵塞的情形有三次,在相同堵塞物未移除、使用下水管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堵塞时间间隔可以推定堵塞物进入下水管的大概时间。***首次发现下水管堵塞的时间是2018年8月20日,***在疏通下水管后,当年的9月、11月份又相继发生下水管被堵的情况,即第一次堵塞至第二次堵塞的时间间隔大约一个月时间、第二次堵塞至第三次堵塞的时间间隔大约二个月时间,综合考虑下水管第一次堵塞前***尚未入住正常使用下水管的因素,可以推定该长条木头进入下水管的时间为***首次发现下水管堵塞之前的三至四个月时间以内,此时,荣晟建筑公司已经交房4年时间,可以直接排除该堵塞物系荣晟建筑公司施工时的遗留物,亦可排除该堵塞物系集聚区管委会接收后进入的可能性,***请求集聚区管委会、荣晟建筑公司、全心监理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二、关于堵塞物进入下水管的方式。依据堵塞物系长约70厘米的长条木头的形状和下水管的开口位置,可以判定该堵塞物长条木头系从下水管上方排气口进入,依据该排气口位于楼房顶部靠近边缘的位置,需要经过向上爬梯、翻过深沟、沿房顶斜坡才能到达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排气口位置不属于人随意就可以到达的地方,据此可以排除该堵塞物为意外进入或者他人疏忽大意遗留进入的可能性,继而可以推定为人为故意塞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的损失应当由故意将长条木头塞入下水管造成堵塞的行为人承担,集聚区管委会、荣晟建筑7公司、全心监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故意实施行为人未找到之前,安居物业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的规定,安居物业管理处系政府委派的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其受政府委派履行一定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职责,本案可以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适用。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安居物业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损失的30%,安居物业管理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实施行为人追偿,***的其余损失可向故意实施行为人另行主张。关于***的损失数额,评估报告载明***的损失为76443元,该损失设定的条件是拆除、重装,现***对损失部分尚未拆除、重装,基于***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结论可以作为***损失的依据;***主张的疏通管道费用550元、评估费2000元、住房租赁费64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8日起十日内赔偿***76443元的30%,即22932.9元;二、驳回***对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负担1419元,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521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系2014年建筑完工,经过验收,2016年陆续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两年,即2018年发生管道堵塞,足以说明堵塞物不是建设施工过程中遗留,因此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方、建设方及监理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安居物业管理处作为和美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具有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巡视、维护以及维修等职责,但在其管理服务期间,发生管道堵塞现象,安居物业管理处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安居物业管理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案情,结合安居物业管理处的过错程度,认定安居物业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521元、***负担14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海
审 判 员  鲁 明
审 判 员  武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冲
书 记 员  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