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356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13号(民主街道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成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