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委会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