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委会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