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724执802号
***。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09894元,诉费886元,执行费1548元,合计112328元,未受偿金额为1123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梁
书记员 闫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