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21执804-2号
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的落地镗车车床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的落地镗车车床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姜甜甜
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
书 记 员 蒋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