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1854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魏双喜、***、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被告魏双喜地址有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廉玉光
书记员 徐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