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5执398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屹 审判员 闫 海 审判员 刘 涛
书记员 刘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