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执监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已严重超期,至今未能执行完结,为化解矛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温县人民法院的(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7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书 记 员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