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4615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小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