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25民初320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与周庄东街交叉口东1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3385629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