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21民初1623号
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书记员  田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