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久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1执1055号之三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车辆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保安名下有五菱牌汽车一辆,郭雪生名下有桑塔纳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车辆至今无法实际控制,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等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保安、***、郭雪生、韩小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姜甜甜 审判员 高国杰
书记员 范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