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8497号
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书记员 赵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