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2277号
原告:苏中全,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军。
原告苏中全、***与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苏中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中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常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