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3452号
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00号5层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3589449F。
法定代表人:付荣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洁,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东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72584279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