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恢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为民路1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6646636324。
负责人:***,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东环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117258427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10821000004002,地址: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修武县。
关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修武县公证处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修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予以查封;2019年9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
3、2019年5月25日向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2019年5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修武县公证处(2016)修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以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卫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