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为民路1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6646636324。
负责人:***,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东环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117258427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凯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10821000004002,地址: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修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修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f310959b7b1904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6.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