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11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二虎
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二虎与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811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生效的判决内容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5号、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等登记信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5号、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等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